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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法治当局建設年報發佈評估報告出爐
31個省級当局發佈率達100%
各省級当局广泛發佈了2018年法治当局建設年度報告,發佈情況比客岁好,部门省的年報內容翔實,情势創新。可是一些問題依然存在,好比年報未便於查詢、年報發佈標準不統1、年報發佈按時情況等方面表現欠安。
□ 本報記者 萬靜
10月13日,社科院法學所對外發佈《“法治当局建設年度報告”發佈情況第三方評估報告(2019)》(如下簡稱報告)。結果顯示,各省級当局广泛發佈了2018年的年度報告,發佈情況比客岁好,部门省的年報內容翔實,情势創新。可是一些問題依然存在,好比年報未便於查詢、年報發佈標準不統1、年報發佈按時情況等表現欠安。31個省級当局僅有陜西、浙江、四川和天津,在4月1日前對外發佈年報,其餘省級当局均未按規定時間對外發佈。
31個省級当局發佈年報
法治当局根基建成是黨的十八大確立的、到2020年周全建成小康社會的首要目標之一。中共中心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法治当局建設實施綱要(2015-2020年)》(如下簡稱《綱要》)提出,到2020年根基建成職能科學、權責法定、執法嚴明、公開公道、廉潔高效、遵法誠信的法治当局,並規定七個方面的重要任務和四十余項具體办法。
為加強對法治当局建設的監督,《綱要》提出,縣級以上处所各級当局每一年第一季度,要向同級黨委、人大常委會和上一級当局報告上一年度法治当局建設情況,当局部門每一年第一季度要向本級当局和上一級当局有關部門報告上一年度法借款,治当局建設情況,報告要通過報刊、当局網站等向社會公開。
上述規定在實踐中落實情況若何?社科院法學所法治指數創新工程項目組(如下簡稱項目組),對我國31個省級当局的“法治当局建設年度報告”的發佈情況,進行了摸底調查。
結果發現,31家被評估對象全数在2019年上半年發佈了各自2018年度法治当局建設年度報告,比拟2017年、2018年的調查情況,2019年的年報發佈情況要好不少,發佈率100%。
對此,項目組負責人娛樂城,之1、社科院法學所法治國情調研室主任呂艷濱阐发説,法治当局建設年度報告的發佈情況從一開始,各省的表現都比較好,絕大多數都能依照《綱要》的请求,積極实行年報發佈的義務。這和我國当局信息公開事情年度報告發佈持續11年的尽力和進步密不成分。当局信息公開事情的年報發佈,為法治当局建設年報的發佈從內容寫作、情势上奠基了堅實基礎。
4家按時發佈少於客岁
依照《綱要》的请求,法治当局年度報告應當在每一年第一季度提交給有關部門並對社會發佈;2019年5月,中共中心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法治当局建設與責任落實督察事情規定》,@请%6a726%求除触%11sos%及@黨和國家机密的外,处所各級当局和縣級以上当局部門應于每一年4月1日前通過報刊、網站等新聞媒體,向社會公開本機關法治当局建設年度報告,接管監督。
“毫無疑問,按時對社會發佈該年度法治当局建設年度報告,是各級当局及其部門必須做到的。”呂艷濱説。
但評估發現,僅陜西省、浙江省、四川省、天津市4家省級当局的年度報告是在2019年4月1日前發佈到網站上的,其餘省級当局均未依照規定的時間對外發佈年度報告。并且,定期發佈年報的情況還明顯不如2018年,2018年有7家省級当局按時對外發佈当地方的法治当局建設情況報告,而本年,僅有4家按時發佈年報。
别的,報告也指出,各省發佈的年報還存在名稱不統一的問題。評估發現,31家評估對象年度報告的稱謂差異較大。有的稱為“報告”、有的稱為“事情報告”,有的稱為“綜述”,還有的則直接稱為“法治当局建設情況”。對此,評估報告指出,法治当局建設年度報告應利用規範、統一的名稱,以晋升報告的嚴肅性和辨識度。
報告詳略水平差異較大
社科院調查發現,31家被評估對象的年度報告其內容詳略水平差異較大。
法治当局建設包羅萬象,触及当局事情的各方面內容,僅《綱要》對法治当局建設就提出的七個方面重要任務和四十余項具體办法,若是省級当局對照请求,一一描写報告法治事情情況,其篇幅必不應过短。
可是評估報告顯示,31家被評估對象發佈的2018年法治当局建設年度報告中,字數低於3000字的有5家,3000至4000字的有5家,4000至5000字的有8家,5000至6000字的有5家,6000至7000字的有3家,7000至8000字的有2家,多於1萬字的有3家。
對此,呂艷濱評價指出,“雖然字數多寡不是評價一份年度報告優劣的關鍵身分,但顯然那些字數偏少的報告,要麼對於某些必要報告的事項彻底未触及,台北免留車,要麼對於触及的內容描写簡略,不少報告在某些事項的描写上存在一語帶過、語焉不詳的問題。”
以行政復議、行政應訴方面的內容為例,有的報告只是做了簡單文字描写,有的供给了受案數量,有的則公開了糾錯率,有的則籠統供给了全省的數據。這些數據的依據是什麼,分別代表什麼意義,數據近三年有無變化,則根基上無從得悉。
對此,呂艷濱指出,“報告中触及大量的專門用語、統計數據,其內涵外延不夠明確。如各種比率的核算方法、統計口徑不詳,其與法治当局建設狀況之間的關係若何缺少需要的説明。”
“這表白,應當如安在年度報告中描写一年中法治当局建設的各項事情,各地見仁見智,理解纷歧,标准標準也分歧。”呂艷濱説。
細化年度報告編寫標準
若何解決上述問題?社科院的評估報告給出了建議,明確並細化年度報告編寫發佈標準。《綱要》周全列舉了法治当局建設的任務,但哪些事項應該報告、報告到何種水平、對外發佈的報告應當若何晋升對公眾的知曉度,今朝還僅限于一些原則性規定,實際撰寫和發佈中沒有標準可以參考。為此,應當儘快推動年度報告內容的模板化、內容及發佈的標準化。
報告建議,有關部門應當周全梳理法治当局建設的各項內容,供给法治建設年報的撰寫模板,確保所丰年報內容上具備根基的要素,將應該報告的內容、撰寫方法和發佈途徑均應該實現標準化。
報告還強調,各級行政部門要充实認識年度報告的意義和首要性。年度報告不是可有可無的,《法治当局建設與責任落實督察事情規定》還設專章規定了年度報告的編寫和發佈問題。只有各地各級当局部門真正認識到年度報告的意義和感化,才能真正晋升年度報告的編寫和發佈程度。
報告建議,年度報告應當徹底改變以定性阐发為主的行文方法,大量利用精確、周全的法治当局建設統計數據、實際案例來定量、客觀地展现本身事情進展、存在的問題。行政部門應該對年度報告中触及的專業數據、統計數據核算方法等作出專門説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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